在租赁厂房到期之际,通常情况之下该厂房会被视为出租方所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经得出租方的同意且经过相关申请及批准程序,承租方有权在租赁用地之上建设相应的厂房设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厂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属同一方,因此,当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曾就厂房的归属达成过约定,那么将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若是未曾就此问题进行过明确约定或者协商无果,则可以依法要求进行拆除,而对于无法被拆除的部分,则可以考虑进行估值然后由出租方获得其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