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因公受伤劳动者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其原先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发放。
然而,劳动者的停工疗养期限通常不会超过十二个月。
一旦经过认定,劳动者被评为工伤伤残等级,那么他们将停止领取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改为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对于那些因为伤病而无法独立照顾自己日常生活起居的劳动者,在停工疗养期间,如果需要他人提供护理服务,这部分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