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间的小产权房交易契约效力存疑。
所谓“小产权房”,即为未拥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地产。
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若要归于无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首先,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从而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其次,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为代价;
再者,当事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非法的目的;
此外,如果该行为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如果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鉴于私人小产权房并无合法产权证明,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于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售予城市居民的交易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换言之,他们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因此,小产权房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进行转让或销售。
综上所述,私人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