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系指,当债务责任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其应尽义务之时,任何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便具有资格留置这些动产,并在对这些动产进行公平分配之前,享有对此类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利。
然而,若想使租赁留置权得以确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实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已经到达了应当偿还的期限;
再次,动产的占有状态和债权之间必须存在着相同的法律关系;
最后,动产的占有状态必须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