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和您的配偶有权先就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进行协商,如协商无果,则应诉诸法院以获得裁决。
通常,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规定其中一方在每月的单周或者双周的特定日期享有探望权,同时也可能会给予一至两天的额外探望时间。
然而,若您发现另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或者是对于年龄未满八岁的子女而言,其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对方的探望,那么您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暂时终止该方的探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