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几种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1、房屋并未取得由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里所谓的“没有取得”,是指出租人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完全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尽管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未能严格遵守该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建设。
换句话说,即便是出租人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确实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如果其施工行为超出了原有的规划许可范围,那么同样会导致租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对于此类违法建筑的出租行为,虽然租赁合同本身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出租人一定的补救措施。
因此,当涉及到租赁合同纠纷时,只要出租人能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成功地获取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进行建设,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认定这样的租赁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