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人们可选择采用三种不同类型的形式,分别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的范围较为广泛,具体而言,它涵盖了合同书、信函以及以电子或机械传输方式为主的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等)等能够通过有形载体表达并传递所承载信息内容的物质形式。
因此,基于上述观点,采用传真进行签署的合同在形式上实际上与书面形式并无任何本质区别,而且只有在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没有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方面所作出的相关法规规范时,经由传真签署的合同方能具备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