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合同时的定金与订金之区别在于:
定金具有独特的担保性质,且拥有法律约束力。
而订金则缺乏这种担保特性,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约束力。
在支付定金之后,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并对守约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支付订金后,若发生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以至于需要解除合约关系时,收取订金的一方有义务全额返还所收到的订金。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协商决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
定金的金额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但需注意的是,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应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是法律规定的,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