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首先,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当要约生效之后,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
然而,要约邀请并未包含约束力之实质。
2.其次,从具体内容来看,要约通常涵盖了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仅仅旨在邀请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此过程中并不包含合同的重要条款。
3.最后,就其所针对的目标受众而言,要约往往针对的是特定的相对人,而要约邀请通常面向的是一个非特定的相对人群体。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