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关于承诺达到时间的界定如下所述:
对于非通过即时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倘若相对方指明了特定的信息传输系统作为数据电文的接收方,则当该数据电文顺利接入并传递至该特定系统之时,即表示承诺已经到达;
此外,无论何种情况下,承诺都必须在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期限之内予以到达;
若未明确约定承诺期限,也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