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员工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死亡时,企业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在工作期间因实际患病或者受到
意外伤害的员工以及已经正式
退休的员工而言,如若因此不幸去世,企业则有义务向其
家属发放一
定金额的丧葬补助费用、一次性的
直系亲属救济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同时还应支付一次性的
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非因工死亡发救济金的情形
1、与企业建立或形成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
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
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
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
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
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4、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各用人单位分担;
5、
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下落不明后被人
民法院依法
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失而复归者,已领取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予以追回;
6、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被判处
刑罚但未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在执行刑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