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期限届满时,倘若各合伙人做出终止业务运营的决策,那么此时律法所规定的解散条件将会被满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伙企业进行解散和注销的程序。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假如合伙人决定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他们可以选择继续执行并延长已签订的合伙协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
当合伙期限届满后,倘若全体合伙人做出停止经营业务的决议,则应立即启动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