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非金钱性质的债务或其履行方式与约定不符,那么另一方即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其进行履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守约方将无法再提出此类请求:
首先是由于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导致该债务无法履行;
其次是因为债务的标的物并不适合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履行,或者履行所需的成本过于高昂;
最后是如果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对该债务提出任何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