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般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是为了让已经建立起来的担保合同能够产生全面有效的法律效应而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
对于合同的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正是落实到对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上。
其次,关于特殊的构成要素,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如果涉及将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予以再借贷,且该活动由国家机构作为担保人,那么这样的保证合同就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
2.在抵押合同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抵押物的合法性和价值等;
3.质押合同则需要关注质押物的性质以及其价值是否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最后,定金合同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