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中介机构的误导而签署购房协议,那么这一行为是有可能被判定为效力待定的。
原因在于,中介机构采用了欺骗性的手段,导致购房者产生了认知上的偏差,这份购房协议正是建立在购房者这种错误理解之上的,因此它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性。
这样的购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视为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撤销,其法律约束力将荡然无存。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这些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一)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及(四)在对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特殊情况下,导致合同成立时明显显示出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