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合同违约责任之承担规制,主要涵盖了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次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进行修补和修复,最后则是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及依法或依照约定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对于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合理且充分的弥补,其额度应与实际发生的亏损相符,包括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本可获取的潜在收益。
然而,赔偿金额也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