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及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最终的拆迁安置协议,针对补偿安置方案产生的纠纷,拆迁各方都有权利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其次,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于相关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