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转继承及代位继承二者无法实现同时存在。
首先,代位继承乃指在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如其子女或兄弟姐妹先行离世时,将由他们的直系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为继承。
其次,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其之前先行去世,那么其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另外,转继承则是指在继承行为发生之后且在财产分割前出现继承人离世,而此人并未主动表示放弃继承权,此时应依照其遗嘱对其所应得遗产进行分配;
但若遗嘱另有规定,则需按照遗嘱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发生条件相互矛盾,因此无法同时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