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人身损害方面的保险金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双方对此达成特殊协议,则应依照该特殊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从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处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婚前财产等,均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这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