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工致伤后的赔偿纠纷所引发的劳动争议调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具备聘请律师的权利,然而并非强制性要求。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做出决策。
若对于经由相关部门审批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异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均享有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既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