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司合法裁减员工时,其所应获得的
经济赔偿款项将按照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的具体年限进行计算,原则上来说,每满一年即相应支付一个月之薪资。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情况,依照实际工作时间,视为已服务一整年;
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
若员工的薪资水平超过特定标准,那么在计算
经济补偿金额时,其最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