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经过政府批准或者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进行拆迁,我们将提供相应的补偿与安置方案。
2.对于一九七八年底之前建造完成的房屋,尽管没有获得相关手续,但是权属明确且属于历史遗留房产范畴的,在进行拆迁过程中,将按照合法的建筑面积对其进行实际补偿与安置。
3.对于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建造的房屋,虽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只要持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4.如果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建房手续,同样可以得到补偿与安置。
若无法提供上述手续,并且被拆迁人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情况,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5.如果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需参照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起始时间),同样可以得到补偿与安置。
除此以外,任何没有手续的建筑物都将被视为违法违章建筑,并将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不予提供补偿与安置。
6.对于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我们将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这并不包括在安置范围之内;
对于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