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土地确权制度,其根本核心在于强调“还权赋能”的理念。
这意味着不仅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以及经营权原原本本地归还给广大农民朋友们,同时更需要将由这些权利衍生而来的转让权同样赠予农民朋友们。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赋予农民权益更加全面且多样化的权能,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便是能够获得贷款支持。
在过去,农民朋友们在申请贷款时往往面临诸多不便,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可靠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因此只能通过联保等方式来获取贷款,并且贷款额度相对较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