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加以解决。
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出现纷争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优先尝试进行友好协商与调解以求化解矛盾。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协议,亦或是其中一方无意于展开此类程序,则可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结果,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