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乃拆迁主体与受迁户及房屋租客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阶段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权益与职责关系,以书面形式加以规定之合同条约。
本协议由双方自愿签署并共同遵守,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约定了拆迁各方的相关民事权利及义务。
针对不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包含的具体条款也各有差异。
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该协议内容应该重点突出补偿金额以及搬迁时间的温馨提示;
反之,如果选择产权置换补偿,则该协议的核心内容将聚焦于安置房产的户型构造、面积、位置以及搬迁时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等方面。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当拆迁房屋属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范畴时,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公正程序,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公证要求,旨在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具备真实性和合规性,打消被代管方关于协议内容的任何疑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