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房产被抵押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性评估需考虑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卖家在出售已经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时与买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向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发出有关购房事宜的通知书,并且要告知买方该房产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的这一重要事实。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要求向抵押权人发出通知,但是向买方明确说明了房产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然而买方却无法以同样理由来质疑这份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卖方已经向抵押权人发出了通知,但是却对买方隐瞒了房产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提出质疑,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最后一种情况是卖方既没有向抵押权人发出通知,同时也没有向买方透露房产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买方都有权主张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