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亦作为一类契约方式,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应不容忽视,然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务必紧记需获得其它实质性证据予以辅助核实。
若买卖双方因为买卖合同时产生争议而走上法庭,由于口头协议难以准确呈现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详细情况,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有必要引入实际证据进行补充说明。
对于试图证明口头协议有效性的诉讼者而言,可以尝试搜集以下三类相关材料:
1、书证资料:
诸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债权确认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及凭证,都能为口头协议提供有力支持;
2、物证材料:
当事人所移交的货物或相关产品,这些实物都能够直观地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性与具体内容;
3、证人证言:
通过寻找知晓事实真相并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其证言为口头协议予以证实,同样具备法律效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