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将混淆的重大误解与欺诈行为区分开来以及如何定义显失公平这两个概念,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重大误解是指在签署合同时,对于涉及到主题、品质、数量等主要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进而导致我们产生了与事实相悖的判断或理解;
其次,欺诈行为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和误导,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决策或表达了错误的意愿;
最后,显失公平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所处的弱势地位,使得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呈现出显著的不平等性和不对称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