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如下状况者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范畴:
首先,由于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其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显不公或显著失衡的情况;
再者,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