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以下是关于房产抵押及租赁事宜的解释并补充说明。
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后,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均可对外出租。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至二款详细规定,抵押权随同债权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签署抵押权转让协议,同时完成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而且在抵押权转移之后,原有抵押权人应当向新的抵押人明确告知该事实。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抵押权人批准且达成共识之后,被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进行转让或出租。
此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具体规定,对于存在以下各大类状况的房屋,则不适宜对外出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违法建筑;
其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
再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
最后,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特殊情况等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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