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我们有合法权益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具体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购买定金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
“若由于当事人任意一方的过错无法完成房屋购置合同的签订,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处理;
但若因无法归咎于当事人两方的原因导致该份合同无法成功签署,则卖方应如数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为未能签署购房合同而产生的定金纠纷都无法得到解决。
由于房屋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不是由开发商独自决定的,必须经过购房者同意,因此购房者亦有权提出自己的条件,从而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确实是因为双方无法就某些事项达成共识,实际上意味着购房者对开发商所提出的条件有所异议,反之亦然。
因此,这种情况下既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购房者或者开发商,更加不能说是双方共同的责任,这显然属于双方都无过错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