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之诉求时,必须遵守法定期限,即为三个自然年度。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遵照其规定执行。
此外,专属时效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以找到相关表述:
对于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当事人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解决纠纷的,在此类案例中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限需延展至四个自然年度。
另外还有最长期效,该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亦有所涉及: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最初知晓或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并了解到义务履行方之日起开始运算。
若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应对此加以遵守。
然而,当权益受损之日起已度过二十个自然年度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但如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人能够提出恰当申述且理由充分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该请求给予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