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提起上诉将会引发二审程序的启动;
然而,申诉仅仅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信息资源,其能否真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需经过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并且满足法律所规定的重新审判的各项条件后,方可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其次,上诉的提出无疑会阻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的实现;
而申诉则有所不同,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可以暂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