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失信被执行人欲求退出失信黑名单,当务之急是尽早履行相应义务,此举得当之后,便能经由以下几种情况,人民法院准许删除失信记录:
被执行人已充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经全面完成执行任务的;
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彻底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失信记录,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批准的;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经由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亦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由于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等原因,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