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不具备商品房等特定房屋类型的特性,因此无法进行购买。
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该办法中所定义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将建设规范与租金水平加以限制,以期可供提供给满足特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同时,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和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均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与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