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操作过程主要涵盖审批环节以及执行环节。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项,关于征用土地的审批流程。
首先是由市、县级政府下设的土地总局进行评估和审查,然后拟定需要征收土地等相关的方案,并经过上级市政府的同意之后,向更高层次提出申请;
其次,在得到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项,关于征用土地的执行流程。
首先政府会面向社会公布有关征地的公告事项;
然后对相应的被征用地块的所有权人开展补偿登记工作;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
最后针对制定好的方案实行规范化操作,在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执行;
关于征地补偿的款项,必须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日起到三个月之内全部支付完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