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之乡村土地制度原则上归属集体所有制,对于宅基地的性质,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民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宅基地不仅不得在城乡之间自由流通转让,亦不宜在村民间进行相互交易。
若农村村民存在出售或租赁自住房之后,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将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