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事宜,需依照本地有关法规进行执行。
由于国家并未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因此各个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具体实际状况,在每个特定区域内制定适宜的补偿方案加以规制。
无论此轮高速公路占地拆迁行为抑或是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都必须以具体实际情况为依据,公平公正地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待遇。
在补偿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事项,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