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何时进行变更方面并无明确的期限以及次数限制,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的任何时刻内,出于特定原因或者是居住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发生了显著且重大改变,从而提出申请更改子女的抚养归属。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频繁地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利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变更孩子抚养权利的行为通常应当由相关当事人首先尝试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如若无法成功就可以诉诸法院进行裁决以实现变更。
以下几种情形下,人民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张:
1.子女与提供抚养的一方共同生活时,该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事故导致身体残疾而无力维系正常抚养责任;
2.家庭中有子女的前配偶一方未履行法定抚养责任或者实施了虐待儿童行为,以至于这种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3.已经年满8周岁的子女表达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并且该方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抚养权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