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女方存在如下情况,男方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将年满两周岁半的子女判归自身抚养:
如女方虽然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
倘若女方患有久治不愈且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其与子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亦或是由于其它特定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与母亲保持来往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