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进行
工伤鉴定过程中选择离职的
劳动者而言,虽然无法继续享有
停工留薪期待遇,然而这通常并不影响他们对用人单位或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遭受
工伤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本的
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发放。
而当工伤职工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之后,则需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转而享受相应的
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