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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限之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职员本人若患有疾病或者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本公司服务年限之长短,予以提供为期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假期。
在此期间内,职员仍然可以像往常一样享有相应的薪资待遇。
至于病假日的薪酬标准,不应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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