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申请离职时,您并不具备立即离岗之权力,而是需提前三天向贵司提交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利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以此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同时,在试用期期间,如您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
在此须提醒您,如果是您主动要求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贵公司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若您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前声明离职意向,则有可能需要赔偿给用人单位因您的未预告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