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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之定义
融资租赁乃一种实质性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性较强且集中所有风险以及收益的
租赁方式。
而对于其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发生转移,亦或是维持不变。
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乃至多条者,均应被视为融资租赁的标准:
首先,当租赁期限结束之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需归还给
承租方;
其次,若租赁契约许可承租方享有购买租赁物件的权利,且从购买价格预估来看,该价格低于选择权行使之时租赁物件的公允市场价值,那么在租赁开始之日便可合理确信承租人会有效行使此选择权;
再次,即便资产所有权未进行转移,但租赁期限需占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主要部分(通常理解为大于等于75%);
第四点,承租人在租赁开始当日的最低租赁支付金额的现值,应基本等同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财产公允价值;
最后,若租赁财产性质独特,除非进行大规模改造,否则仅具备承租人的使用能力符合以上特征。
至于经营性租赁,则是指金融租赁之外的各类租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
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
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
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