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事宜:
当出租方出售租赁物业,或是通过协议以折价或拍卖的形式处理被抵押的租赁物业以清偿负债之时,承租方在满足同样条件的情况之下(核心关注点是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状况等因素),拥有优先购买的权益。
而就出租方出让租赁物业的事务而言,他们应在正式出售前的适当时间段内对承租方发出通知。
若出租方已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承租方未能在收到通知起的十五日之内明确表达其购买意向,则视作承租方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