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为了在处理合同无效效果的过程中达到各方权益的均衡,我们需要全面地评估并考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给各方当事人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
特别是针对出卖方因土地增值、拆迁或补偿事项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方由于当前交易房屋价值与前次交易房价之间存在的差异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力求在买方和卖方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针对购房者已经成功改造、装修或者扩建房屋以提升其估值的情况,我们应该对其在这一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及人力资源给予相应的补偿。
除此之外,当我们要求购房者返还或腾空房屋时,也应该尽量为他们预留出足够的腾退期。
如果购房者在此期间面临无房可居的困难,我们也应提供妥善的安置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