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完全履行,即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此类现象可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大类。
瑕疵给付即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乃至内在质地等各方面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至于加害给付,则是指债务人所交付之标的物若存在瑕疵以致对他人的人身、财产产生损害,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加害给付范畴。
关于瑕疵履行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需承担何种义务,会产生何种责罚,都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在债务人实施瑕疵履行时,有时其履行标的物的瑕疵是难以弥补的,而有时却可以通过其补救措施将其转化为正常履行。
如在涉及种类物的交易中,更换就是一个有效的补救方式。
然而,由于存在可否补救的不同情况,瑕疵履行的法律效应亦有所差异。
以下是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1.瑕疵之特定性。
当债务人的履行瑕疵可以补正时,债权人即享有拒绝接受瑕疵履行的权利,并可请求债务人加以纠正。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无需承担延迟受领的责任。
若因补正标的物而导致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人仍须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若因债务人的补救行为而令债权人蒙受损失,那么债务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品质或对应劳动服务尚未达到预定要求的情况,债权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债务人降低商品售价或相应薪酬。
尽管标的物尚能补正,但是补正本身对债权人已经失去意义的话,债权人有权解除该项合同,且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标的事物品的主要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时,解除的效力将适用于任何从属物品。
但如果仅因从属物品不合约定而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仅限于该从属物品,不影响到基本物件。
在债务人有能力为之补救但却不予行动的时候,债权人拥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采取相应补救的权利。
不过,如果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性质,法律不允许强制执行,即另当别论。
2.不能补正的瑕疵。
在债务人无法补正其履行瑕疵的时候,债权人即可选择拒收标的物,并解除合同以获得损害赔偿。
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接受标的物之后,向债务人提出降价或减免支付薪酬的诉求。
至于加害给付这一类型,无论是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还是对与其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作为债务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