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如下情景中有权依自主权单独选择结束合约:
(一)由于丰富多彩而不可预测的原因所导致的,使得契约中所预设的目标无法得到实际实现;
(二)在合约约定的自己担当义务的期限到期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具体的言辞或者行为表现,来表明他们不会履行他们在契约中的主要职责;
(三)在超过了契约约定的期限之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行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催促之后,也未能及时履行义务;
(四)另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契约中的主要义务,但是却逾期或者存在其它违约行为,影响到了契约目标的实现;
此外还有第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应有此权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