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全职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均无权设定试用期,这也是对于聘用兼职工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揽兼职人员时,慎重签署的任何含有试用期条款的合同或约定都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我们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刻起,就应按规定准时向他们支付正式兼职工作所获得的相应报酬。
因此,那些试图在兼职或者兼职工种中签订含有关于试用期但无具体薪酬的条款的做法显然是非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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