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佣金通常是以成交宗数进行计算,应由买主及卖主与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达成房屋转让价格总额的0.5%-2.5%之间进行友好协商而最终确定。
针对每一宗房产交易数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包括10万元人民币整)的情况,应按照2%的比例收取佣金;
若房产交易数额介于1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包含100万元人民币整)之间,则应按照1%的比例收取;
对于房价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案例,其适宜收取的比例则为0.5%。《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